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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The Settlement of Fi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s by Supervision Organs:Predicaments and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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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借鉴域外经验,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建立了各为体系,以“转办”模式为主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12363”、中国证监会建立了“12386”、原中国保监会建立了“12378”纠纷投诉维权热线。此类热线处理模式一般为电话接入记录金融消费者诉求,判定属于自身职责且仅涉及民事纠纷的,直接转办被投诉机构处理,待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后,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判定是否启动调解程序;投诉事项如涉及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义务,则启动相应行政调査程序,对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査证处理,对有关附带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
作者 刘建 Liu Jian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19年第1期70-83,共14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项目(2017M6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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