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避免因劳资沟通不畅所引发的劳资矛盾的升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指出,“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应当以‘协商共贏’为目标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制模式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借助倾斜性劳动立法,并辅助劳动监察和劳动司法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强调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在劳动权利实现中的重要作用,却忽视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互动对权利实现的价值,致使劳资双方缺乏协商自治的空间。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19年第1期201-214,共14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济法法理学基本问题研究”(18BFX145)
2018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劳资沟通协商法治化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CLS(2018)D141]
2016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经济法责任的类型化研究”(16FX06)
2016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分享经济视域下劳动关系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2016QNBJRC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