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救济虽尚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立法表述,但早已是一个公认的理论概念,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上也有诸多具体的规则。执行救济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它既是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救济,又是一个经常以权利体现出来的制度体系,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相比处于附属性地位。执行救济具有权力控制功能,这种控制既表现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控制,以权利制约权力,也表现为公权力之间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执行救济具有平衡功能,一方面能实现私权利内部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平衡,另一方面能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8期110-116,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