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抢劫案件指导意见》重申《刑法》第269条适用不以盗窃、诈骗及抢夺罪成立为前提,自此,追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罪刑事责任不再存有法律障碍。该修正值得提倡,其合理性可经由"文义、体系、目的"三重解释予以证成。司法审判时还应注意研析"涉案数额"与"暴力程度"对司法认定的影响。前者主要考察"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及"数额减半入罪方法"是否可适用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型抢劫情形;后者主要考察脱逃行为与主动暴力造成轻微伤、轻伤以上两种结果时的司法定性问题。对未成年双向保护原则的坚守,确保定性准确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多地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使用非监禁性措施。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79-86,共8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度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一等)“污染环境罪归责困境及出路”(2019-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