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案例1.1简要案情本中心接受某法院委托,对一起案件所涉文件上可见指印的形成方式进行鉴定。需检材料为三张《收条》(图1),落款日期分别是“2015年10月12日”为检材1(图1A)、“2016年6月22日”为检材2(图1B)、“2016年7月10日”为检材3(图1C),每张落款处均有被告“杨某”的签名及指印,被告对上述签名及指印不认可。第一次鉴定在其省内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手写体签名为打印形成,指印为被告右手拇指所留。法院据此对指印的形成方式产生疑问,遂依被告申请委托本院进行鉴定。
作者
孙年峰
梁彦林
施少培
杨旭
SUN Nianfeng;LIANG Yanlin;SHI Shaopei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第5期104-107,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金
司鉴院青年培育(GY2018 Z-6)
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2018X(WZK19)基金活动
十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6YFC0800705)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9DZ229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