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目前学界理论来论,对衍生作品虚拟角色版权的保护标准主要有可识别性标准、独特描述标准、场景原则标准等三种,而实践中现行著作权法及与其有关法律对衍生作品虚拟角色版权保护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普遍采取观众识别标准和形象固定标准。然而,采取观众识别标准与形象固定标准也存在其制度的局限性,对此,需要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标准的优化与建构:在主观标准的确立上应以可识别性为原则,而客观标准的确立层面则应以形象固定作为保护的关键要素。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8期59-62,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2019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研究”(19SKGH2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