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对司法裁判适用习惯做了明确界定,实现了民法渊源多元化的重大突破。然而,并非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民法渊源,习惯成为民法渊源应具备适当的前提和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应优先适用;在法律规则缺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习惯。涉及民事司法的习惯数量众多,根据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转化条件,可将成为民法渊源的习惯分为四种类型。
出处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5-9,共5页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