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疫苗事件发生后,我国启动了各个层面上的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法律渊源包括行政问责的专门规定、《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部门行政法、《监察法》以及《国家赔偿法》,问责的对象包括行政领导人员、行政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以及行政主体等。引咎辞职、行政纪律处分责任和行政追偿责任等责任形式,构成了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行政问责的程序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毒疫苗事件行政问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22-27,共6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