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委会案件决策机制在理念上与司法权运行的行为规律相悖反:其所奉行的群体决策与司法判断的独立、理性要求不符;基于非亲历性的决策偏离了司法判断的基本要求;集体决策对应的应当是共同责任而非集体责任。文章认为宜将案件决策这一具有司法属性的职能从检委会的职能范围中剥离,探索成立专业检察官会议的决策咨询机构,建立以检委会为主体、以检察官办案质量评鉴为核心内容的个案监督机制,并辅之以配套性规定提升监督的质效。
基金
安徽省法学会2019年度研究课题“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9YBKT-7)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项目“辩护律师调查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AJ20181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