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国家政府、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与个人信息主体日益增强的安全需求所产生的矛盾日益加剧,急需出台系统性立法进行合理的规制。目前,学界在相关立法上的思路主要是"多元利益平衡"理论,在国家、信息业者、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谋求信息利益的让渡与平衡,但由于国家机关与大数据企业地位的天然强势,单纯的利益平衡主张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立法"对价化"的思考,借助契约精神,对目前的立法理论进行补充,从而推动个人信息处理立法的进步,以更好地解决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问题。
出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4-59,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