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绿色规制应有限度.其审议稿设立“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专章(第一次审议稿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将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环境侵权所指向的权利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指向的对象是公共利益,由环境法调整,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将导致公、私法体系的混乱.为保证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回归救济私益的价值取向,专章规范环境侵权责任,同时建议增设与环境保护法和其他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相衔接的条款.
作者
孙佑海
王倩
Sun Youhai;Wang Qian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5期62-69,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2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