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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者触电身亡 供电企业不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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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因私自窃电,不料触电身亡。事后,死者张某的儿子竟状告供电部门疏于管理,死者是因为私自接电提供了便利而造成触电身亡的,要求供电方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儿子毫无任何理由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死者应对窃电而触电身亡负全责,驳回原告起诉。
作者 彭荣才
出处 《农电管理》 2019年第8期58-58,共1页 Rural Power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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