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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辩权的附随效力 被引量:6

On the Unified System Concerning the Removal and Dismissal from Office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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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类型化地考察各种不同类型抗辩权的附随效力,较之一体化处理更为可行。为保持主、从请求权可实现性之一致,永久性抗辩权宜采取行使效果说;就可通过债权人行为消灭的暂时性抗辩权,请求权人对于抗辩权人明确是否主张抗辩权具有正当利益,也应采纳行使效果说;相应地,对于无法通过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消灭的抗辩权,则应采纳存在效果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宜采存在效果说,更为恰当。抗辩权的抵销禁止原则,也应通过利益衡量,从规范目的出发予以有限度的突破。永久性抗辩权原则上具有排除债权受领保持力的效力,暂时性抗辩权则不具此等效力。
作者 申海恩 Shen Haien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6-130,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号19CXTD0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研究》(项目号16BFX1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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