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立法粗浅、制度简陋,难以对辩论权的有效运行施以切实的程序保障。辩论权具有较高的法益价值和特殊的权利属性,将辩论权等同于辩论原则是对辩论权之内涵与外延的误读。辩论权是当事人在知情的基础上,享有的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实体性法律问题以及公益性较强的程序性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反驳,并对法官心证产生影响的一种程序权利。加强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对话,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不同功用,是对辩论权运行的效果保障。构建具有完整救济情形和多元救济程序的辩论权救济制度,是对辩论权运行的救济保障。
出处
《海峡法学》
2019年第3期103-110,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