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颇具争议。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已具备了作品的形式要件;同时,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具备了可版权性。鉴于现阶段人工智能难以成为权利主体,且法律拟制进路会产生不利后果,主张脱离作品主体,创设一项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其制度设计应遵循利益平衡理论,权利归属以实际投资人作为标准,分配给人工智能使用者,以达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的目的。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8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法律问题研究”(18LZUJBWYJ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