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应该是“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中采取列反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运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用专门章的规定彰显了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视。然而在其不承担责任条款列举中,则规定“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实施的必要行为”的实施收集、使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不承担责任。该规定不同于关于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运用方法,会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巨大风险,减损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民法典中应该正确认识公序良俗的作用,平衡权利的保护与公序良俗的保护。建议删除816条第4项规定,回归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科学运用模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67-71,共5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7YBA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