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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Supreme People's Court Rules (Ⅴ) on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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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7期4-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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