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授权性权利”,是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如何为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提供平等机会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体需要成为一项重要法律规定。“脑瘫学生起诉厦门市教育局”一案引发了人们对残疾学生合理便利权利保障和救济的关注。文章简要回顾该案件,从合理便利的内涵出发,对残疾学生合理便利的司法救济展开讨论,以期促进残疾学生合理便利权利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9年第10期7-11,共5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义务教育阶段的融合教育学校质量标准建设研究”(CHA14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