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此举大大增强了地方积极性,对于促进其自主发展大有裨益。但立法主体的扩容必定伴随着立法数量的膨胀,如无与此相衔接之立法监督程序,势必会造成立法秩序之混乱,破坏法制之统一。在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比其他立法监督制度更为成熟,但目前设区的市立法备案审查机制仍存在审查主体多元且无统一的专门审查机构,未明确与批准撤销等立法监督程序之衔接关系,缺乏备案审查之责任追究机制等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厘清备案审查之法理逻辑的基础之上,探究设区的市立法备案审查制度之构建路径,以期在立法主体扩容之大背景下,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67-72,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