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表法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接受监督的原则规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其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了确保公民当选代表之后,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必须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为此,宪法、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有专门规定,设有“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一章.
出处
《天津人大》
2019年第4期47-47,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