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实现自主化的机器人,主体地位和责任问题并不明确,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获得主体地位的历史演变和理论上看,自主性机器人更符合法律关于主体理性的界定,即有必要承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责任承担方面,以当前侵权责任体系中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为标准,阐述与自主性机器人相关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所有人依据当前现有的责任体系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得出自主性机器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并建议可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机器人团体机构特别是基金形式和加强体系化管理生成机器人专属编号,来完善机器人责任体系,解决人类对机器人的“歧视”。
出处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39-44,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