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党中央的重要战略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新时代振兴乡村飽重要使命再次历史性地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肩上。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极不乐观,可谓有名无实,与其所肩负的重要职责之间呈现强烈反差,亟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塑,赋予其新的职能,以缓解其职能与职责之间的内在矛盾。我国现有立法体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由于长期受到“体制上”、“法理上”、“主体上”等因素的困扰,始终未能获得实质性突破,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难见起色。为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强化既有职能”、“赋予动产财产权职能”、“赋予不动产有限处分权职能”等三个方面进行职能重构,有望彻底摆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困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农村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乡村振兴。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42-49,共8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四川省社科联地方立法项目“实施四川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地方立法问题研究”(编号:SC18DF001)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