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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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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6]2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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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5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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