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应具有创造性。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收到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会对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例如在权利要求书中新增加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有较大不同,并争辩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这时,由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新的特征,往往导致已使用的对比文件无法评述创造性。此时,应进行补充检索,本文以一个案例探讨补充检索的重要性。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19年第20期22-23,共2页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