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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维权”莫超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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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两年前,王某与村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某自愿将其0.27公顷承包地调换为其他地块,其中位于村西的0.13公顷地由杨某种植。因为与杨某素有恩怨,王某今年4月突然提出其与村委签订的协议尚未生效,村西的0.13公顷地还应该由自己来耕种,随后开来旋耕机将杨某种植的大葱毁损,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杨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但王某坚持认为其自助维权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给予维持。
出处 《农业知识》 2019年第15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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