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效裁判文书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特征缺乏准确把握,主要表现为行为方式类别过度扩张,行为方式竞合处置混乱,“情节严重”认定存在标准模糊化、考察数额化的倾向。应当从法益保护的抽象化、规制功能的基础性、预备犯的可罚性对本罪进行合理解构,将网络犯罪体系中基础性罪名的立法定位作为本罪适用的价值基点。在坚持目的论限缩解释的基本立场下,针对本罪的“行为方式”予以合理限定。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达到“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的相当程度,具体的定量标准应当考量新型网络因素。“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中数额权重过高无法真实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构建数额与情节双向互动的二元标准,借助情节对数额标准进行有限修正。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22-34,共1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