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但实践运行存在复杂因素和个案差异,以大要案为代表的制度运行虽然取得积极效果,但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可能都如大要案那样有着相对规范和预期的把握,在更加普遍性案件适用的过程中仍需结合实践突出问题加以妥当性操作。本文以一起复杂案件的庭前会议实践效果为切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年1月1日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77篇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剖析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化”与“实质化”看似矛盾却并存的两种极端化现象,分析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重塑庭前会议的功能理念,对庭前会议程序与方式进行改进完善。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47-57,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