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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人之优先受偿范围与抵押登记债权之间的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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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是否必须进行登记,法律并未明确,进而当不动产登记簿仅记载主债权数额未记载担保范围时,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内容如何确定便成了颇具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其制式文本中并未设置担保范围项目,故抵押权人难以就此进行登记,在此前提下,如将登记的主债权数额等同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则会将物权法所规定的一般抵押制度架空,故应结合登记制度的现状和担保范围之法律规范的公示性,在缺乏约定前提下,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此外,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可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抵押权登记之时,担保范围属于必须登记的内容.
作者 史智军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00-107,共8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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