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中引入了市场化竞争机制和竞争性购买方式,“竞争中立”的概念进入了研究视野。但竞争中立本身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界定前置性条件:社会组织处于适度、有序竞争状态,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属于相对市场化领域,政府干预符合公平性、非歧视性法则等。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竞争中立应覆盖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实现购买机会中立、购买过程中立、结果评价中立。实施竞争中立还要遵循排除法则,一些特殊情形属于适用例外。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5-139,共5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东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重大项目“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供需两侧协同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