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接受劳务捐赠的会计核算缺乏具体规定,本文借鉴SFAS116关于劳务捐赠的确认条件等,针对我国事业单位接受劳务捐赠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的困难,对政府会计制度下我国劳务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提出建议:对于能够形成资产的劳务捐赠,应当根据确定的成本确认劳务捐赠收入并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劳务捐赠,应当在满足无偿性、必要性、可计量性的基础上,分为某一时点和某一时段两种情况,在某一时点接受捐赠应确认业务活动费用或单位管理费用以及捐赠收入,在某一时段接受劳务捐赠应根据完成进度确认相关的成本和劳务捐赠收入。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9期65-67,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