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影响政府预算管理与信息披露协同作用发挥的因素1.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层级偏低。我国财政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较晚,立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较落后。虽然已经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但只是通过条例或者会议决定、办法等加以约束,权威性不足。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称《预算法》)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目前我国全口径预算的原则,造成了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不扎实,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指导和规范。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9期74-75,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7223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