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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碰”伤游人虽无过错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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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阿姨带孙子在社区活动中心散步时,被同样在“遛腿”的林某一个趔趄“碰”倒在地,致使其左臂尺桡骨远端骨折。刘阿姨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万元。伤愈后,老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林某给付原告经济补偿费8000元。
作者 兆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业知识》 2019年第17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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