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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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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隆重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一、授予下列人士“共和国勋章”:于敏、申纪兰(女)、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女)。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第9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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