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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看汽车车型的知识产权保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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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汽车车型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作者 方诗龙
机构地区 国浩律师事务所
出处 《现代工商》 2019年第4期78-79,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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