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有效解决政府采购"价高、质次、效率低"问题应成为立法思维,给予采购人更为科学的采购需求标准指引,给予采购人更为灵活多样的响应时间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更为有效的供应商家数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更为自主的定标权限,采购政策应体现于采购制度规范标准之中,实现"物有所值""可用够用"是终极目标。本文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特征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主体。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9年第9期42-44,共3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