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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效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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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内涵的探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对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较大震慑作用。
作者 陈晋绪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9年第9期58-59,共2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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