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风险。就强人工智能可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一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悖论的提出成为热议话题。各国刑法中,自然人是无争议的犯罪主体,但人工智能作为无心智的非生命体不能如自然人当然成为犯罪主体。通过法律拟制确定法人犯罪主体地位又因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而备受争议,德国刑法以有责性要素作为具体标准,主张法人无独立意志不能被责难,这为强人工智能有无刑法独立意志的判断提供了参考。因人工智能欠缺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所以也无法通过法律拟制而成为犯罪主体。总体来看,前瞻性与避免过度刑法化相统一是我们目前就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应坚持的刑事法治基本立场。
作者
朴宗根
杨玥
PIAO Zonggen;YANG Yue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168-173,共6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