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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监管模式研究

On the Cooperative Monitoring Mode between the Online Car Rental Platform Company and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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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司机的准入审核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中耗费大量的资本,因社会自治体的有限理性和自利性,导致平台监管效果不佳。网约车的特点决定了政府监管离不开新兴技术的应用以及海量数据的建立和收集,而政府的本位主义和信息化建设的滞后性使其还没有适应这种监管。利用政府安全监管的权力和网约车平台的新兴技术优势,将两者结合形成一道安全防护墙,即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政府的合作监管模式,在各自角色及功能的精确定位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平台公司的各自优势,突破现有的监管方式,将全程录音升级为视频监控,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以及不共享信息的获取机制,共建共享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
作者 叶俊尧 徐前 Ye Junyao;Xu Qian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45-52,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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