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第33条作为监察证据制度的基础条款,分别就监察证据的证据种类、证据资格、取证和证据运用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等作出了规定,赋予监察证据刑事证据资格,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两者的衔接亦从此展开。《监察法》第33条原则性的立法规定未能做到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范相契合,产生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一对应如何使用、监察言词证据直接使用是否会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复苏”、非法监察证据如何排除等疑问。鉴于此,笔者引入“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概念,立足于法规范分析的角度,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监察证据的生成逻辑、监察证据如何对接诉审机关对于刑事证据要求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张力,完成监察证据向刑事审判证据的跨越,实现法法衔接。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122-128,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