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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着物等补偿款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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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放]原告:王某被告:曹某等三人原、被告均系兴义市马岭镇大蚌村九组村民。约于1976年,大蚌村九组将案涉土地分配给被告三户割柴草使用。约于1986年,原告开垦案涉土并种植玉米,2011年后改种桃树。
作者 本刊综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论坛》 2019年第8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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