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企业持有待增值后转让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同时,投资性房地产增值对应的未来潜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影响在性质上同企业所得稅,也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计入“递延税款——土地增值税”科目或直接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作为非流动资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与之相关的损益在利润表中列示。这样处理体现了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显著改善与该项房地产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的具体运用。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0期59-61,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