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权利归属、责任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代表的是不特定主体的利益,主张的并非特定人的财产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承担的赔偿、修复等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其责任承担方式呈多样化态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优先于刑事责任。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8期15-1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