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等同于行政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是法律在相关公益领域赋予的具体监管职责和其他行政义务。是否接受并执行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形式标准。行政机关“形式作为但实质不作为”的认定,应以有效保护公益为目标,从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的时间、方式、过错等角度,结合常识理性进行实质合法性判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围绕公益保护开展实质合法性判断,围绕公益恢复的最优路径和最终结果进行具体研判。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8期61-65,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上海哲社规划“三大系列”一般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7BHC012)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BFX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