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实践中的执法困局,茂名市结合机构改革,从理顺执法主体、职责、机制、队伍等方面入手,对功能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建立起主体明确、权责一致、方式灵活、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行政执法体系。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管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博贺镇和七迳镇,但由于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践中,“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突出。
出处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9年第10期44-45,共2页
China Institutional Reform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