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议题:《外商投资法》并未规定“投资总额”的概念。投资总额概念出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投注差方式确定外债额度的模式是否还应保留?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20期26-27,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