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母子关系公司中,当子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有必要赋予母公司股东越过母公司直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权利,并建构起行使这一权利的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多重代表诉讼应当适用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中,放宽原告起诉要件的同时,明确被告的范围。为防止滥用诉讼,股东的起诉应以母公司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39-245,共7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40)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FJ2016B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