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多样化趋势。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较于原法,在一般条款、专门条款层面均能更加满足实践中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的需要。但现行法在适用过程中仍面临类型化条款明确规制的行为种类有限、类型化条款的适用有过度干扰自由竞争之嫌、一般条款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行为正当性的考量因素阙如等困境。为破解上述困境,须通过总结司法案例群、准确界定“恶意”的内涵、谨慎适用一般条款、建立健全行业行为准则、多维度考量相关利益等路径实现对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优化适用。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77-85,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