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殊途同归论"忽略了犯罪构成理论功能的评价性与操作性之分。一方面,由于法治的形式理性偏好,评价性有其独立的意义内涵,故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争鸣无法绕开其评价性,而局限于个案结论的"事实对比";另一方面,评价性优先于操作性,评价体系指引着操作流程,尤以"诉讼法机能"的实现为典型,故四要件不可能做到评价性"殊途"上操作性的"同归"。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的终结应以"存在正当性"的讨论方式为背景,以本土化的阶层式犯罪论为出路,最终达成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顺畅对话的终结之途。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3期44-53,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8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资助(2018SSCX201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