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新疆主体功能区划的实施,必然面临主体功能区之间均衡发展、重点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而生态补偿机制则是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的环境经济手段。新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要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公平正义为立法理念,坚持受益者补偿原则、补偿相当原则,以指导法律规则体系的构筑。基于生态环境正、负外部性“内部化”的不同,构筑新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破坏补偿制度,并按照法律制度生成的逻辑构成要素,构建生态补偿从主体到实施等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建立由新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统一行使监管职权的监管机制,构筑符合新疆地方文化特点的社会监督体系,以保障新疆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行。
出处
《喀什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33-40,共8页
Journal of Kas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