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规章立法权,然一直未明晰三个立法事项的具体内涵。对规章立法权的解释路径关系着一个长久围绕着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争议,即限权还是扩权。限权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在立法能力上尚有欠缺,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立法瑕疵问题;扩权观点则认为包括地方行政立法权的扩张是现阶段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地方政府在法制发展的几十年里已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推行下对瑕疵立法问题已有深刻认识。扩张解释将可以更好地应对地域差异、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是现有国情下的必然选择。当然,扩张解释亦有限度。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不可僭越法律保留事项,与地方性法规需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亦需符合宪法法律之规范。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24-130,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